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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群己观旨在建立秩序

时间:2019-12-31 19: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王敏光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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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荀子那里,礼是终极价值,是规范个体、引导群体、使得天下和谐的大法。

 

  荀子的思想底色以儒家为主,同时又自觉汲取了道、墨、法等诸家思想。荀子认为人是宇宙间最高贵者,对此,他解释为:“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从中可得知:第一,荀子认为人作为个体,虽然在力气上不如牛,在脚力上不如马,但牛马却为人所用,原因就在于人能群。人群与动物群落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只是在本能上的反映,而人群的形成则是人自觉灵性参与的结果。可见,荀子所言的人,其本质是群体性的。第二,在荀子看来,虽然人要想成为一个完整的人,群体性是最为本质的一面,但是他也考虑到了人作为个体的一面,这即他所说的“分”。人能分,表明人已经意识到自身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动物进而不同于任何一个同类的自我个体,具有自我意识,这体现了人在大自然中的主体地位。人能够安然地生存于大自然中,在于人能够发挥自身能力整合一切为我所用的资源,这正是人之贵所在。

  荀子认为天人各有职能与分工,人只有将大自然的法则理性为己所用,才能既发挥自身能动性,又合理利用自然规律。对此,荀子曰:“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聘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愿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成!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荀子·天论》)从此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荀子认为人完全可以做到化自然规律为人所用。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化自然规律为人所用,并不是个体所能实现的,而是群体合力的结果。人既能群,又可以分,还可以化自然规律而用之,那么,人是生来就具有这些能力,还是在后天环境中接受教化后才具备这些能力呢?对此,荀子给出了其对人性的看法以及其隆礼重法的治世主张。

  对于荀子人性论观点的解读,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荀子对人性的论述虽然受到了孔、孟人性观的极大影响,但他采取了一个新的视角。在荀子看来,个体的人不可能生而懂得礼义,如果不接受礼义、法度之规范,极易流向动物性一面,即恶,将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荀子虽然把人看作是万物之灵,高于其他生物,但他对个体的人并不给予全面肯定,毕竟人生存在群体社会中,单独个体无法存活在于世间。面对个体人性的复杂,荀子曰:“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朴”在此用来指称人性的一个方面,即个体的可塑性。依照荀子的思路,性与伪有着明显区分,性是人天生具有的,伪则是指人通过后天学习而得到的。所谓伪最能体现荀子在人性论方面的特色。孟子的性善论本质上在于人先天内含有善,只是需要外在善念的引发,这样个体经过不断的修持,则人人皆可成为仁义之人。荀子则强调个体在现实中有从恶的可能,为了纠正这一状况,他提出了被认为是由圣人创制的礼与法。

  在荀子那里,礼是终极价值,是规范个体、引导群体、使得天下和谐的大法。正如荀子所言:“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荀子·礼论》)对于礼与法,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也,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他认为礼是对个体道德上的一种内在约束,而法则是一种外在于个体的强制性力量,这样,礼内法外的结合就可以在现实中不断促进个体向善,并进而维系群体社会的稳定。对于如何才能做到识道、知礼、学法,荀子在实践层面引入了心,曰:“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荀子·解蔽》)心是个体形体之主导,个体一切命令的发出均在于心。荀子所强调的心,不同于孟子所言的心。孟子所谈的四端之心,主要强调心在道德上的意义,而荀子则着眼于心的认知意义,论证个体的心在认识外部事物中的作用,即“心有征知”(《荀子·正名》)。荀子认为心必须达到“虚壹而静”(《荀子·解蔽》)的状态,才能有此知道的征知。

  荀子身处战国末期,天下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个社会背景下,他主要关注的是在礼、法双重约束下,使群体能够存在和延续而建立起规范秩序。个体如何融入群体,以保证社会群体的统一、和谐,是荀子群体性思想的根本出发点。但在此情形下,在提升个体人格的背后,极易导致个体的同质化,而这种思考也展现在荀子对群体与个体、群体性与个体性的差异的讨论中。荀子群己观旨在建立秩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5FZX016)成果)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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