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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家的自由观

时间:2019-12-31 20: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吴丹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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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儒家的自由思想与儒家学者对人性本质的认识息息相关。

 

  对“自由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大致可以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三个方面着手。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有着丰富的自由思想资源。在儒家文化里,自由主要涉及人与自身关系以及人与社会关系。在儒学的自由思想中,无论是个体通过体认纯善本心以回归人性本质,还是人在社会关系中通过“修齐治平”自愿选择与践履社会礼法,都高扬着人的自主性、能动性。

  涵养本心 率性修道

  儒家的自由思想与儒家学者对人性本质的认识息息相关。儒家性善论认为先天至善的德性是人的本质,人要想在现实生活的各种纷繁诱惑中回归德性从而最终获得个体自由,就只能在长期修养中不断提升自我的生命境界、追求内在精神的充实与圆融。

  关于人的本性,孔子认为,“仁者,人也”,初步奠定了儒学性善论的基调。孟子进一步发挥孔子“仁”的内涵特征,认为人异于禽兽的“几希”之处就在于人所拥有的至善本心,人的本真存在即为至善的道德存在。人若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优异秉性,就能够自立于天地间,不为私欲流俗夺其贵。因此,在儒家看来,个体自由的实现要求将其固有的良心正性表现为纯粹主体意愿的自然流露,并通过主体的自觉行为有效地保证道德实践的完成。

  传统儒学不仅确定了纯然至善的本心为人的本质,而且以朴素的先验论明确了本心为人固有的可能性,并强调在现实性上以后天修养使人回归其至善本性的重要性。儒家经典《中庸》开章便认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人性先天地与天命一致,而保持人的本性需要后天的修与教。儒家认为,既然良心善性为人所固有,道德修养的过程就无需寻求于外而只需返规内省,因此,主体自身对自己理想人格的培养具有决定性力量。孔子认为,“为仁由己,而由仁乎哉?”“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孟子在此基础上,把主体力量更多地落实于良知的自得、德性的自证上,强调“尽心”“知性”而与“天地同流”。此后,无论是程朱理学的“即物穷理”“格物致知”,还是心学的“心即理”,都强调通过自身的功夫修养切入,回归道德本性的主题。个体通过持续的修养,使先验的善端经由事物的感发发显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即是传统儒家追求获得个人自由的根本途径。当本心被蒙蔽、不能自然行善时,就必须下决心恢复本心的灵明。在自我修养的过程中,一旦形成坚毅的意志,即可赋予主体不为外部所屈的内在力量。个人修养的最高境界就是认识到自身的道德本质,使心灵不再固执于对外在律令的戒慎恐惧,而在道德践履中表现出自觉、自愿的自由,获得心灵的自适与宁静。

  推己及人 克己复礼

  自由不仅包括个体认识自我本性、使自身愉悦宁静的精神自由,还关乎个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在社会关系中享有自主活动的权利。在社会关系中,每一个体与其他个体都存在着有机联系,为避免个体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奴役和束缚,就必须建立公共理性与社会规范,以解决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冲突、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等问题。儒家以“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为途径,试图通过“克己”以“复礼”,来达至社会整体自由的实现。

  “内圣外王”最早见于《庄子·天下》篇,“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就儒家思想而言,“内圣”是指人通过长期修习使自身内在的道德涵养达到圣人的境界;“外王”是个人在“内圣”的基础上将自己的道德判断与实践向外推之于他人与社会,维持个体与他人、社会关系的和谐,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得以合理规范运行的王者之治。“修齐治平”则具体构建了儒家思想将个人自由推向社会自由的逻辑架构,这一思想集中在儒家经典《大学》的“三纲八目”中。“三纲”即是从对个人层面的“明明德”修身要求,发展到个人在社会层面的“亲民”责任要求,直至实现尽善尽美的“止于至善”境界。“八目”是对“三纲”的具体化,其中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属于个人层面的“内圣”,此后的“齐家”直至“治国、平天下”是将“内圣”从家庭扩展到国家层面,使“外王”逐步践行。儒家文化认为,实现“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方法是“推己及人”。孔子由“忠恕”二字入手,认为“忠”即尽己之心,是对自我的认识;“恕”是推己及人,是对自我的控制。在社会生活中,人在实现个体利益时必须遵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此基础上,还必须把个人利益的实现与成全他人利益相结合,以他人利益的充分实现作为自我利益实现的前提,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儒家思想在社会层面上指明了个人道德修养由内而外社会化扩展的途径,充分肯定了道德在实现社会自由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为保证道德由内而外不断社会化扩充的有效实现,儒家建立了一套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礼。儒家倡导将礼作为社会中完整的行为规范体系,力图通过礼的实施来实现社会中人与人的和谐关系和个体在人际交往中的自由,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儒家将礼确定为规范人们社会交往的第一位准则,而将法家所提出的强制性的“法”与“刑”仅作为实现礼的第二位手段与保障。儒家思想认为,由于“礼”是以发自内心的道德为基础,因此必然是最有效的;依靠外在暴力实施的“法”作为一种压制与强迫,其效力必定有限。儒家不断强调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的执行者本身必须承担道德义务,并由此推导出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即圣贤之治。“圣贤”即有道德、有良知的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儒家看来,国家治理者保持廉洁公正的道德影响力和感召力是重中之重。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不忍人之心”指人所普遍具有的“于心不忍”的恻隐之心,即儒家认为先天存在于每个人内心的所谓“良知”的道德品质。只有相信并依赖包括治理者在内的每个社会成员在本性上都是善良有道德的,法治才有可能在治理者维护社会和谐时作为辅助手段被予以恰当地实施,并对社会生活中道德迷失的个体产生强制规范作用。因此,儒家认为,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进而实现社会自由,必须在坚持“德治”优先的基础上,实行“德治”与“法治”并举。

  儒家以“礼”为道德的外在形式,不仅力图对社会公众的人际交往行为进行调节,而且努力为道德良知制衡帝王权力提供理论上的合法性。孔子以与天命相一致的道德本体“仁”为礼法的思想基础,认为任何社会制度不得与“仁”相违背,国家与君王的政治行为也必须遵从天命,需“克己”以“复礼”,只享受“仁”之范围内的权力。任何违背“仁”的滥用权力行为都与天命不符,可以被视为非法的存在而不为臣民遵守。儒家提倡以道德力量制衡帝王的权力,为汉以后的社会采取“察举制”“铨叙与监察制”“三省六部制”等限制君权独裁、发挥个体政治自由的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儒家思想对君主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君臣、君民关系的定位,表现出封建专制下难能可贵的政治自由风范。

  总体而言,儒家试图通过礼在社会各层面的贯彻,建立普遍的社会规范体系,为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提供保障。虽然儒家“克己复礼”的观点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力量,但这种“礼法互补”、以道德与法规共举保障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思维方式,为我国现今倡导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智慧。传统儒家的自由观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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