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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顺福:主体与德性 试论传统儒家主体性问题

时间:2019-12-31 1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沈顺福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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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现代性的重要标志是主体性。它体现为理性、自主性与个体性。传统儒家学说中并无主体一词,亦无自我概念。与之相关的“主”“体”“自”“我”等也不包含主体性观念。

 

  作者简介:作者系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济南 250100

  内容提要:现代性的重要标志是主体性。它体现为理性、自主性与个体性。传统儒家学说中并无主体一词,亦无自我概念。与之相关的“主”“体”“自”“我”等也不包含主体性观念。它们是德性之我。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儒家道德不是主体的自我立法,而是公有的德性“立法”。故儒家伦理不是自律性伦理。欲概念体现出某些主体性属性。但是儒家却主张无意、无我,从而祛除潜在的自我。这种无主体性的哲学与现代文明有些不和。

  关键词:儒家/主体性/自我/他律性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从天统人到人统天:中国古代天人学研究”(16JJD720009)。

  原发信息:《学术界》第20172期

  在现代理论中,主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汉语学术界,主体一词至少有三种用法,即结构主体(如主体部分)、行为主体(行为者)以及个性主体。其中,个性主体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从历史发展来看,个性主体的出现与现代性观念的产生几乎同时。因此,我们甚至可以将二者视作孪生观念,即,现代人必定具备主体意识、主体思维,或主体性。那么,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哲学是否具备主体性概念或类似的概念呢?中国古人是否具有主体性观念呢?

  一、主体性:理性、自主性与个体性

  在西方思想史上,强调个体的自主是其传统立场。早期的亚里士多德尤其重视个体的自主性。亚里士多德指出:“好的行为是一个目的,欲望追求它。因此,选择或者是一种审思理性,或者是一种理性欲望。这等行为的起源便是人。”①善在于目的。目的在于选择。选择依赖于理智。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曰:“选择既不能缺少理智和理性,也不能够缺少道德品质。一个好的行为,以及相反的行为,如果缺少了理智和品质的合作,也无法存在。”②选择还依赖于主体自身的偏好或喜爱等品质。喜爱引导欲望。因此,作为目的的善成为“值得欲望的东西”③。人们在追求善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某种情感的满足:“符合修养的行为自身便是愉快的。不仅如此,它们也是善良和高贵的。”④“对于喜欢快乐的人来说,快乐的必然也是善良的。”⑤这也是大众的共识,即,善便是以自己的生活为基础的快乐和愉悦。亚氏对选择的重视,不仅体现了他对理性的依赖,同样反映了他对行为人个体意愿的尊重。这种行为人的意愿与理智,共同构成了主体的基本内涵:做自己想做的事,自己做主。

  这种自主性意识在基督教传统中得到了继承。根据《圣经》的说法,人类的邪恶原因在于人类擅自做主。人类的自主意识是人类堕落的根源。自主意识便是奥古斯丁所“创造的意志概念”⑥。他认为人类的邪恶、堕落与苦难的根源在于人类的“自由意志”:“由于错误地运用自由意志,导致了一系列的邪恶。正是这些邪恶所具有的悲惨将人类从毁坏的源头如同腐烂的根系一般,带至第二次死亡的摧毁。它没有尽头,只能通过上帝的恩典才能被免除。”⑦意志带来了邪恶,人类因此遭殃。基督教虽然承认了个体的自主意识与人类生存的密切关系,却消极地对待它。直到近代的马丁·路德才积极地对待人类的自主性,动摇了教皇与教会的权威性,从而将信仰的基础归为人类自身:“我们应当大胆地相信并依靠自己对圣经的理解,来对教皇等所做的事情以及未做的事情进行判断。”⑧相信自己才是最可靠的。路德的信仰理论直接启发了近代主体性理论。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不仅将理性思维视作自我的主要特征,而且当作唯一确定者。理性的重要形式便是意志选择和判断:“正是意志,即自由选择能力,让我获得了如此巨大的体验。除了它,我想象不出其它的东西能够如此丰富与广阔。因此,主要是由于意志让我认识到我分享了上帝的形象与相似。……意志能力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即,我们能够做或不能够做某事。”⑨正是意志,彰显了人类的伟大:“意志根据自己的本性能够广泛地扩展自己。正是依靠它而自由地活动,人类才能够获得伟大的圆满。由此,我们以一种特殊的手段掌控自己的行为,并由此受到赞扬或谴责。”⑩意志的价值终于得到了承认。普芬道夫认为“人类的行为产生于意志”(11),并将意志视为“人类特有的、区别于野兽的能力”(12)。从此,自由意志才成为人类活动的真正主宰。故,黑格尔说:“没有自由的意志是一个空洞的词汇,只有在意志中自由才能够成为现实,如同主体。”(13)主体便是意志自由。至此,人类的主体性最终得到完全的肯定与弘扬。

  从西方思想史来看,近代的主体或主体性概念至少包含三项基本内涵。其一,主体性具有理性。在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中,主体的内涵至少包含意识、理智与理性,即主体的行为一定是有意识的、理性的行为。它通常表达了行为人的意志。意志,康德称之为实践理性。事实上,汉语的主体,对应的西语是subject。西语中的subject含有主观的意思。或者说,西语的主体与主观是一个单词。故,“当我们说人们是主体时,他们的主体性包括两个中心部分,即理论上的自我决定或自我意识,以及实践上的自我决定或自律”(14)。主体性与主观性也是同一个词汇。这表明:主体性一定具有主观性,具有意识属性与理性色彩。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思维的一种特殊方式。”(15)思维即是理性思维。自由意志即主体性实体。这种实体也是一种理性活动方式。因此。主体性必定包含理性。

  其二,主体性是自主性,即,它体现了行为人在理性的指导下自己判断、自主选择和自由决断的属性。行为人的立法者身份鲜明地体现了主体的自主性。其表现形式便是自己做主,即,在行为过程中,主体依靠理性给自己做主。这便是自我立法。其载体便是自由意志。康德说:“所有人的意志原理,作为一种能够给出普遍准则的意志,假如得到了合理的判断,都能够非常适合地成为绝对命令,即,因为普遍立法的意思指它不是立足于利益,因此在所有的可能的命令中,只有它是绝对无条件的。”(16)意志提供普遍法则,即,意志是这个普遍法则的立法者,也是理性自我的最终裁决者。这便是近代哲学的一大成就:将人类的自我立法权从上帝手中夺回到人类自身。人类的事情人类做主、行为个体做主。行为的主体便是自我。因此,哲学中的自我不仅是行为人,而且是能够做主的人。主体性一定具有自主性。

  其三,主体性是个体性,即,自主的行为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我立法不仅是人类从上帝手里夺得立法权,更重要的是,它将立法权交给了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其理论基础便是“人是目的”:“行为的所有准则的基本原理必须是所有目的的主体,即理性者自身从来也不能够被当作手段来用,相反,它只能够成为限制所有手段的用法的高等条件,即,在所有的情形下,人只能够是目的。”(17)这里的人不仅仅指人类,而且主要指单个个体,即,每一个人都是目的,即,每一个人不仅能够自己立法,而且也是目的。事实上,目的与立法是一致的:立法者以自己为目的而立法。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尊严。在康德看来,人类尊严或价值的基础在于自律:“自律是所有的理性人类的尊严的基石。”(18)个体是目的、个体能立法、个体会守法,个体才会有尊严。个体性是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之一。

  源自古希腊、发展于近代、成熟于康德的主体性观念,成为一个与现代文明生死与共、休戚相关的观念。它不仅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基础,而且也是近代道德文明、社会文明等最重要的内涵之一。那么,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观念是否也有这种概念或观念呢?

  二、“主”“体”与“自”“我”:从词源来看

  主体概念是一个现代学术术语,在以儒家为主要部分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主体由“主”与“体”二字组成。在古汉语中,这两个字也是两个词。其中的“主”,《说文》曰:“主,灯中火主也。”(19)主即灯芯,灯火之源。源头是主。《黄帝内经》曰:“心主脉,肺主皮,肝主筋,脾主肉,肾主骨,是谓五主。”(20)所谓“心主脉”,即,脉搏源自心脏,或曰,心脏乃是生命力之元。主的这一内涵依然保留在现代汉语中,原处、本原乃是其基本内涵。主即本源。古汉语的“体”字的原始含义,《说文》曰:“总十二属也,从骨,豊声”(21)。所谓十二属,依段玉裁的注释,指人身的各部肢体,即头三、身三、手三、足三,共计十二部位。(22)故,体可以被解释为肢体和身体。身体是体字的原义。《易传》曰:“神无方而易无体。”(《周易·系辞传上》)东晋韩康伯注曰:“道者何?无之称也……寂然天体,不可为象。”(23)此处的体主要指载体。身体也是一种载体。身体之义进而扩展为载体之义。我们将主、体二字合成,主体便可以用来指称作为本源的身体或载体。其中,按照中国传统思维模式,本源便是主宰,作为本源的载体便是主宰者。这便是现代汉语“主体”一词的由来。也就是说,现代汉语“主体”的意义起源于本源性载体。它和现代主体概念的内涵差别明显。前者突出本源性,后者强调自主性。由此看来,中国古人没有主体概念。有人可能会以为这是贬低中国哲学,其实非然。因为主体概念完全是西方近代哲学的产物。强行声称古人有主体概念,显然有些强词夺理。既然没有主体概念,那么我们古人是否有类似于主体的概念比如自我呢?由于现代汉语自我概念的主体性意蕴充足,且由“自”与“我”两个古汉语组成,人们通常想当然地将“自”“我”与现代自我概念等同。“自”“我”概念是否等同或近似于自我呢?

  古汉语的“自”,小篆字形,象鼻形。故,《说文》曰:“自,鼻也。”(24)“自”即鼻子。段玉裁注曰:“许谓自与鼻义同音同,而用自为鼻者绝少也。”(25)其实段氏误矣。鼻子是人的五官之一,主管气的吐纳。而气,在中国传统哲学看来,乃是生存之元,即,万物因气而生,失气而亡。所以,主管气的鼻子可以被视作生存之端。“自”因此具有开端之义。《韩非子》曰:“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韩非子·心度》)爱自刑开始。《礼记》曰:“知风之自,知微之显,可以入德也。”(《礼记·中庸》)“自”即开始之处。故,古语的“自”主要指行为的开始处。当它指人的行为时,这个开始处,毫无疑问便是行为人。故,“自”虽然具有自我的某些特点,却侧重于揭示行为的出处,即,此行为从此开始(行为人)。《周易正义》曰:“‘自我致寇,敬慎不败’者,自,由也,由我欲进而致寇来已,若敬慎,则不有祸败也。”(26)“自我”即源自于“我”。“自”强调本源。

  古汉语的“我”字是象形字,像一种武器。作动词用时,“我”表示“杀”,如“我伐用张”(《尚书·泰誓中》)。《说文》曰:“我,施身自谓也。或说我顷顿也。从戈从牙或说古垂字,一曰古杀字。”(27)由动词之杀伐演化出名词之“我”,即,杀伐者:“我,谓宰主之名也。”(28)经过杀伐,行为人获得了一些属于“我的”物品。“我的”即私人的:“不私权利,唯德是与,诚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与物散之。”(29)我即私。故,《论语》曰:“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此处的“我”字,表示亲身或私利。汉语的“我”字,其日语形式是汉字“私”字。日语中的汉字承袭于唐朝的汉字。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某些联想:很可能唐朝时期的“私”字与“我”字互通,或曰,古汉语的“我”便是“私”。

  从“我”字的早期内涵来看,它主要指行为人的自称。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述而》)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宪问》)这里的我主要指行为人。孟子曰:“挟泰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梁惠王上》)我即行为人。行为人是一种物理载体。孟子曰:“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公孙丑上》)“我”含四端之心。“我”含德性。《正义》解释曰:“‘观我生进退’者,‘我生’,我身所动出。”(30)“我”即我的身体。从这些使用方式来看,“我”主要指行为人或行为主体。高本汉认为,比较“吾”与“我”,前者是主动,“我”是受动。(31)这也是语言学家对《论语》的统计后所得出的一个结论。“我”主要指包含了德性的行为人或行为主体,至于它是否具备个体性、理性与自主性等,从《论语》《孟子》以及《荀子》等文本来看,不甚明显。

  从上述词源分析来看,“主”“体”与“自”“我”等仅仅侧重于物理性的行为人身份。这个行为人并无鲜明的自主性、个体性与理性等主体性内涵。“主”“体”不是主体,“自”“我”也不等于自我。故赫伯特·芬格莱特说:“我们应该尽力避免在孔子文本中使用自我一词。我们可以用‘我’字来表示某人做什么,而不能够用它来表达那种具有在行为中能够进行内在自省的道德或心理能力的人。”(32)孔孟之“我”并非主体性的自我。由于自我一词由“自”与“我”两个汉字组成,许多学者望文生义,简单地将儒家文献中的“我”“己”等想当然地解读为现代“自我”概念(33),并依此臆说儒家主体性问题(34),虚拟出儒家的“自我改造与自律”(35)等假说。这显然不符合事实。在儒家体系中,“我”并无明显的目的性。无目的性的“我”显然不能自己做主。不能自己做主的“我”不可能是主体性的自我。它充其量只能够算是物理性的行为人,缺少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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